本标准参考了北京照明学会出版的建议性技术文件《舞台灯光常用术语及图符代号};上海戏剧学院设计,浙江舞台电子技术研究所生产的《舞台照明灯具绘图模板》及英、美、日等国的有关符号。
国家技术监督局新近发布了GB/TI.1—19934《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单元,标准的起草与表述规则,第1部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对标准的编写作了新的规定,本标准按新的规定编写。
本标准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图10
5 技术制图
5.4 灯位图
灯位图均以近似平面图的方式表示,无特殊需要不绘立面图。
灯位图应能表示下列内容:
a.灯具安装的部位、高度·
b.灯具的种类、型号、电压、功率和附加件。
c.灯具的编号。
5.4.1 灯具位置的表示
5.4.1.1 基准线
灯位图内 中轴线、台口线、大幕线、幕线和景片安装位置等应按比例绘制并标注尺寸,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见图7)
5.4.1.2 平面位置的表示
灯具的平面位置以灯具符号所在位置为准,符号的大小与灯具的实际比例无关,但应与图幅的比例相称,同一图幅中同一符号的大小应一致.
5.4。1.3. 灯具高度的表示
由于在平面图上表示立体的灯位时会出现上下灯位在图面位置上重叠的现象,故特规定以下表示规则.(见图7)
a.舞台左右两侧的灯位以中轴线为基准,靠近中轴线的为下部,远离中轴线的为上部。
舞台口内外的灯位以台口线为基准,靠近台口线的为下部,远离台口线的为上部。
b.舞台的常用立体灯位(如台口外侧光,台口内侧光)其高度一般是固定的,示图中可以不标注,易于与平面灯位混淆的灯位必须标注高度,绘制时先用图5中的符号,指明上部灯位的平面位置,再用图6.中的符号标明高度,箭头指向单灯时,表示该灯下部的高度,箭头指向等高线时,表示该组灯的高度(以最低灯具的下部为准)。单位为米,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见图8中81—84号灯)
说明:
1.装置在舞台面上的灯具,标土0.OOm。
2.与1相比,其绘制位置远离台口,而平面位置与1相同,说明其在1上部,高度为7.50m。
3.侧光,装在天桥上,由于天桥高度是固定的,可以不标,而吊在天桥下部的灯具必须标出高度,绘制位置离中轴线较近。
4.台口内侧光,细致的绘制方法是将每层的高度均标出。
5.台口外侧光,是固定建筑,可不标注具体高度,靠近台口线为下部,远离台口线为上部。
5.4.2 灯具性能、型号的标注
如符号不能完全表达灯具的性能,应加以标注,标注的位置在符号的下方,位置不允许时可用引出线引出后再标注。(见图8中75-80号灯)
5.4.2.1 电压、功率的标注
电压单位为伏特,凡使用220V电压时无需标注,如采用其他电压均应标出,写在符号的左下方。(见图9a)
功率的单位采用KW,标注时无需写出,只标数值即可,写在符号的右下方。(见图9a)
5.4.2.2 如对灯具的型号有明确要求时,可在符号的下方标出,同时省略电压及功率的标注。(见图9b)
5.4.2.3 如同一品种的灯数较多,可只标注一个灯,其它在符号下注“同X”即可。(X代表编号或方向例见图8中6l-68号)在图幅中标注有困难时,可另列附表,作为该图的附件同时使用。
5.4.3 灯具的编号与标注
编号是灯具接装电路及操作的依据,故必须标注。
5.4.3.1 灯具的编号应以线路号为准。
线路号的确定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a。全部受调光器控制的线路按顺序编号,不受调光器控制的直放线路另行编号,但前面需标明“直”字,如“直-5”,即第5号直放线。
b.按灯位编号,在编号前标明灯位的简称,如正面光第五号线可编为“面-5”。
当同一线路中有多盏灯具时,应先标出线号,再标出同线的灯号,如第5号线有三盏灯时,应标为:“5-1、5-2、5-3”。
5.4.3.2 编号按下述方法标注:
标在灯具符号的下方,如与电压、功率标注混淆时,可用一粗实线将它们隔开。(见图9a、9b)
图7
图8
附录A 图纸幅面
A1 图纸幅面尺寸
A1.1,绘制图样时,优先采用表中规定的幅面尺寸,必要时可以沿长边加长。对于A0、A2、A4幅面的加长量应按Ao幅面长边的八分之一的倍数增加,对于A1、A3幅面的加长量应按Ao幅面短边的四分之一的倍数增加,A0及Al幅面也允许同时加长两边。
附录B 字体
b1 字体
b1 字体
B1.1 图样中书写的字体必须做到:字体端正、笔划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
汉字应写成长仿宋体,并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推行的简化字。
B1.2 字体的号数,即字体的高度(单位为毫米),分为20、14、10、7、5、3.5、2.5七种,字体的宽度约等
于字体高度的三分之二。
注:数字及字母的笔划宽度约为字体高度的十分之一。
B1.3 斜体字宇头向右倾斜,与水平线约成75’角。
B1.4 用作指数、分数、极限偏差、注脚等的数字及字母,一般采用小一号字体。
附录B 字体
B2 字体示例
B2.1 汉字——长仿宋体示例
附录C 剧场部位名词解释
C1.剧场:设有演出用舞台、观看表演的观众厅及演员、观众用房的文娱建筑。
C2.观众厅:设有固定座席为观看演出用的厅堂。
C3.楼座:池座上的楼层观众席。
C4.池座,与舞台同层的观众席。
C5.包厢:观众厅侧墙或后墙上隔成小间的观众席。
C6.舞台:剧场演出部分的总称,包括主台、侧台、后舞台、乐池、台唇、耳台、台口和台仓等。
C7.台唇:台口线外伸向观众厅的台面。
C8.耳台;台唇两旁靠侧墙的台面。
C9.主台:台口内设有灯光布景的表演区,为主要演出台面部分。
CIO,侧台:位于主台两侧,为迁换布景、临时存放道具及车台而设的主台辅助区域。
C11.后舞台:设在主台后面作为增加纵深方向第二表演区用的舞台部分。
C12.台口墙轴线:建筑设计图上标注的台口墙墙身定位线。
C13.大幕线:大幕在舞台台面上的投影线。
C14.台口线:指台口两侧柱子或墙身向舞台内侧外皮的连线,通常舞台机械定位以此线为基准。
c15.舞台左右方位,以演员站在舞台上,面向观众厅的左右为舞台的左右方位。
C16.棚顶:舞台上部为安装悬吊设备专用的工作层。
C17.天桥:沿主台、侧台、后舞台墙身上一定高度敷设的工作走廊。
C18.假台口:假台口由上框和两个侧框组成,可沿轨道上下和左右升降、移动,自由调整台口的大小。
C19.台仓:舞台台面以下的空间。
C20.灯光渡桥:与吊杆平行,可升降,供安装操作检修灯光用的桥式钢架。
C21.渡桥码头,天桥上的挑出板,由此上假台口上框或灯光渡桥。
C22.沿幕:主台上部的横条幕。
C23.边幕:主台两侧的边条幕。
C24.前沿幕:大幕前面的沿幕.
C25.防火幕,为观众厅与舞台间的防火分隔设施,用耐燃材料构成,设置在台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