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站点地图
  网站首页 学会概况 政策法规 行业资讯 学会公告 行业招标信息 资质评审 技术交流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中国视听工程学会 > 学会章程

中 国 视 听 工 程学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视听工程学会”

        英文名为:“China visual Audio Engineering Association”,简称“CVAEA

第二条  本会制定的会徽,是本会的标志。

第三条  本会是由从事视听工程的生产、经营、科研、工程等单位和对我国视听工程行业有贡献、有影响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行业性、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

本会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不断推进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建立体制完善、机制合理、行为规范、制度健全的协会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本会的发展方向和实现目标是,在全行业中实施两项战略,达到四项要求,实现一个目标。两项战略:实施行业科技化、标准化、规范化战略,实施产品品牌战略。四项要求:大力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整体实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拓宽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着力发展生产力;集中优势,整合资源,生产优质产品,创建民族品牌产品;规范企业和行业管理,健全行业资信综合评价体系,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一个目标:将中国视听工程行业建设成高科技、集团化、国际化的新型产业。

第五条  本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文化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5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协会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通过组织、引导、协调、自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

1、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视听工程行业技术标准并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检测认定工作。组织开展演艺设备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优质产品评定工作及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开展个人职业技能资质评定。

2、推广先进技术,开展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3、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办中国国际视听工程、视听设备技术展览及技术交流会议。

4、 组织全国视听工程技术讲座、研讨会。

5、组织举办“中国国际视听工程与科技论坛”及其他专业技术研讨会。

6、组织行业内专家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和开展技术攻关工作。

7、组织会员单位参观考察国(境)外同类型展览会和同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等,了解国际专业技术发展趋向。

8、对全行业生产、经营、科研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发布行业信息。

9、承担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有关工作任务,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承担其他社会团体和本会成员委办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视听工程行业,依法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团体等,承认本会章程,提交书面申请,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单位简介等资料,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单位会员。

2、凡对我国视听工程行业有较大贡献、较大影响的个人和行业的专家,承认本会章程,提交书面申请,由本会理事长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吸收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凡被批准为本会单位会员的,发给中国视听工程学会单位会员证书;个人会员发给中国视听工程学会个人会员证书。中国视听工程学会会员即为中国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3、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规定的优惠待遇权。

4、有要求本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5、有要求本会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其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6、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权。

7、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2、诚信守法,严格自律,维护本会声誉。

3、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尊重知识产权,不搞不正当竞争。

4、完成本会委派的各项任务。

5、积极为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统计资料。

6、有宣传本会宗旨,促进本会团结发展的义务。

7、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在30日内交回会员证书和会牌。未在限期内交回的,会员证书和会牌自动失效,不得继续使用和展挂,否则视为侵权行为。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两年(含两年)以上,经书面通知和提示后仍不缴纳者,视为自动退会;受到司法机关查封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吊销、注销登记的,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需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无故不参加本会要求参加的活动两次(含两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以差额或等额选举方式,选出若干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办公会议。

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由理事长负责召开,其职权是:

1、决定临时发生的紧急事项,事后向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备案;

2、对拟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某些重大问题,预先提出供决策的参考意见;

3、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常设办事机构

常设办事机构是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各项决议的工作班子。

常设办事机构的职能是:

1、组织实施本会章程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负责落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的有关事宜;

3、保持与会员的联系,了解会员的心声,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1、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捐赠。

4、政府资助或承办政府及其他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务预算经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决算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审核。本会财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财务制度,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转移或挪用,不得用于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作贷款担保。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长办公会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6712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学会概况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视听工程学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723室  邮编:100008
建议浏览分辨率1024 X 768 IE 7.0以上     电话:+86/10/80702925 转 1     传真:+86/10/80702925 转 0
法律声明:严禁转载本站格式或内容《知识产权法》